袋地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5號
SLDV,112,重訴,15,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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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高美雄
被 告 劉貞君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劉怜君
劉怡君
劉建宏
東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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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