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台灣中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玉鼎
相 對 人 陳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91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9月18日 203,500,507元 203,334,388元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5日 2 110年9月18日 6,499,493元 6,491,228元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5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