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子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659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