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0號
SLDV,112,司促,810,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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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若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育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44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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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