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子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貞
鄭進田
一、債務人陳淑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56,60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淑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鄭進田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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