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號
SLDV,112,司促,57,202301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子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進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21,93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