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3號
SLDV,112,司促,493,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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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真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871元,及其中新臺幣204
,889元,自民國10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910元,及其中新臺幣37,2
35元,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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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