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509號
TCDM,106,聲,3509,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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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家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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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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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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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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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27日凌晨2時 │106年2月21日凌晨2時 │
│ │12分許 │44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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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 │7245號 │11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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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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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中簡字第826號 │106年中簡字第117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06月19日 │106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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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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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2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172 │
│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07月10日 │106年08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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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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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6年度執字第 │察署106年度執字第 │
│ │11022號 │123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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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