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2號
SLDV,112,司促,16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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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進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1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3計算之利息,暨
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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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