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號
SLDV,112,勞補,1,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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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劉記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連瑩即聖翰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
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543元(計算式
:4,630×1/3=1,5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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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