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 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111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再 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 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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