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23號
SLDV,111,除,623,202301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廖義弘即廖徐性妹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廖紫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