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19號
SLDV,111,除,619,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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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台灣慈心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陳貞禎即陳美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號 001 台灣慈心功德會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空白 180,000元 AB9233462 1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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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