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08號
SLDV,111,重訴,408,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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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黃正芬
黃正大
鍾澄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黃正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
登記移轉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同棟4樓房地,於民國111年7月4日
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56,827元;與附表二所
示不動產鄰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地,於110年12月2
2日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96,531元,又附表一、二所示建物
面積分別為86.72、63.7平方公尺,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3,059,531元(計算式:〈156,827元×86.72平方公尺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合計1/2〉+〈196,531元×63.7平方公尺×原告
張權利範圍1/2〉=13,059,53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6,9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8,8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1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
土地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 範圍 原告主張移轉登記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59 黃正明 1/4 黃正芬:1/16 黃正大:1/16 建物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層次面積:57.65 騎樓面積: 29.07 黃正明 全部 黃正芬:1/4 黃正大:1/4
附表二:
土地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移轉登記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89 黃正明 1/3 鍾澄梅:1/6 建物 建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移轉登記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層次面積:63.7 黃正明 全部 鍾澄梅:1/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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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