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景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1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萬3,580元:
㈠、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㈡、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審判決廢棄。二、被
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以其上訴若為勝訴所得
之利益為其上訴利益,為2,314萬8,90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
上訴費為32萬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