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99號原 告 李秀美 被 告 永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成璋 訴訟代理人 黃小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3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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