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99號
SLDV,111,訴,999,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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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李秀美
被 告 永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成璋
訴訟代理人 黃小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3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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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