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54號
SLDV,111,訴,754,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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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 告 常春籐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慈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廣祐律師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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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