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原 告 常春籐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慈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羅廣祐律師 蔡金峰律師被 告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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