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62號
SLDV,111,訴,1562,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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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
原 告 黃永盛
黃永興
永順
李阿梅
李鴻義
李吉子
李慶福
李齊偉
李尚霖
李宗翰
陳慶美
李尚智
葉美玲
李正億
李換治
陳李美女
李志賢
游綉華
李鴻源
李奇南
吳俊隆
吳俊德
吳玲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合法送達參加人,應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112年2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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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