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原 告 黃永盛 黃永興 黃永順 李阿梅 李鴻義 李吉子 李慶福 李齊偉 李尚霖 李宗翰 陳慶美 李尚智 葉美玲 李正億 李換治 陳李美女 李志賢 游綉華 李鴻源 李奇南 吳俊隆 吳俊德 吳玲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合法送達參加人,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2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