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崔峻鋒
被 告 周坤億(原名周宸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