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淺水灣山莊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秋雪
訴訟代理人 郭世萬
廖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健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管理新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請求返還該地予原告
,依原告主張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0
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500元×占有土地面
積150平方公尺=1,875,000元)。至於原告起訴聲明之其他請求
,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
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