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即再審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許乘嘉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 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復於理由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 部分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抗字第7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提出蓋有本院 收狀章之民事訴訟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下稱系爭補充 理由狀),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再審裁 定)僅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8、13款之再審理由 為裁判,漏未審酌同條項第5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爰依同法 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裁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再審裁定以聲請人所提 之書狀內容均在敘述對於本院103年度士簡字第846號、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號判決所主張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摘 對於原確定裁定之再審事由,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確定裁 定卷宗,並無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補充理由狀,認聲請人未 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其再審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 之聲請。原再審裁定已在主文中為駁回及命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並於理由欄中敘明駁回之理由,並無訴訟標的漏未裁 判之情形,是聲請人以前揭情詞,聲請本院為補充裁判,核 與首揭說明意旨不符,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陳稱 其已提出系爭補充理由狀等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查明,聲請人係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9號為案號而提出 ,並附於該事件卷宗內,而非以原確定裁定之案號提出,自 非原確定裁定及原再審裁定所能審酌之範圍,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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