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90號
SLDV,111,家繼訴,90,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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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 告 鄭毓玲
鄭毓芬
鄭毓珠
兼上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鄭思永
被 告 荊正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荊正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
調字第36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鄭孝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荊正樺、荊正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孝穎與其配偶李玉蓮(民國103年1月 7日歿)育有原告鄭思永鄭毓玲鄭毓芬、鄭毓珠、鄭毓 華(104年1月2日歿)等5名子女,被繼承人於111年1月7日 死亡,鄭毓華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對於被繼承人鄭孝穎遺 產之應繼分應由其子即被告荊正樺、荊正嘉代位繼承,故兩 造即為被繼承人鄭孝穎之全體繼承人,原告4人之應繼分比 例為各5分之1、被告2人則為各2分之1。被繼承人鄭孝穎於 繼承開始時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金融機構存款, 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 惟被告2人已出境離臺多年,經多方聯繫仍無著,致兩造無 法就分割遺產事宜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鈞院裁判分割被繼 承人鄭孝穎之遺產等語。
三、被告荊正樺、荊正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鄭孝穎之全體 繼承人,被繼承人前於111年1月7日死亡,其於繼承開始時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戶口名簿、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正。是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 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 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五、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產均為存款,性質上 係屬可分,認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按兩造之應繼分比 例分配,為有理由,當可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應予准許, 爰依法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 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 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 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 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附表一:被繼承人鄭孝穎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遺產價額(單位:新臺幣元)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優惠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125,993元 左列存款及孳息均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灣銀行優惠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1,358,332元 3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28元 4 台北富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3元 5 中華郵政公司活期儲蓄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24元 6 聯邦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174元 7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活期儲蓄存款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11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 承 人 鄭思永 鄭毓玲 鄭毓芬 鄭毓珠 荊正樺 荊正嘉 應繼分比例 1/5 1/5 1/5 1/5 1/1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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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