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張清松
張清源
張連守
張正基
張永富
張秀芬
張玉琴
張添壽
楊張金枝
共同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被 告 張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編號1號遺產項目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遺產項目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附表:
原遺產項目欄 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59巷5樓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更正遺產項目欄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