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5號
SLDV,111,家繼簡,5,2023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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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張清松
張清源

張連守
張正基
張永富
張秀芬
張玉琴
張添壽
楊張金枝

共同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被 告 張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編號1號遺產項目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遺產項目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附表:

遺產項目欄 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59巷5樓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更正遺產項目欄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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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