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282號
聲 請 人 戴紹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范良華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律師或
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願任
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
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
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
管理人。)
㈡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因本件被
繼承人無相當遺產,且遺產變賣、拍賣不易,聲請人雖主張
被繼承人前出售不動產應有相關款項,惟未提出相關證據證
明該款項之所在及金額,又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尚未確定,且第一審受敗訴判決,為保障
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8 萬元。(依據民法第1
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
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