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435號
聲 請 人 褚順發
相 對 人 陳郁倫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2243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9年10月15日 645,000元 110年1月16日 110年1月16日 TH0000000 2 110年2月8日 645,000元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TH0000000 3 110年7月22日 645,000元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TH0000000 4 110年8月24日 430,000元 110年10月24日 110年10月24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