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26號
SLDV,111,司執消債更,126,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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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債 務 人 胡譽騰

代 理 人 王如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 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8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又債務人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出具之 在職明書、薪資單及存簿匯款紀錄等影本【見本院111年度 消債更字第84號卷(下稱更生卷)第104頁至第125頁、本院卷 第109頁至第116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 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 為360,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7.85%, 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 有110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及85,180元,價值約為110,180元 (見更生卷第54頁至第56頁、第97頁),未高於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60,000元,債務人復願全數提 出並平攤清償,每期增加清償1,183元,用以履行更生方 案,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053,511元(含基金 獲利、入帳及兼職UBEREATS收入等),扣除必要支出754,2 00元後之餘額299,311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為15,425元及母親及其二姐之扶養費16,000元 。查其母親雖有扶養義務人3人,惟查其大姐,已婚,視 障人士,家管無在外工作;二姐聽障人士,因聽力障礙無 法找到固定工作,債務人陳報需由其負擔母親及二姐之部 分生活費用,並提出其母親領取臺北市士林區公所所核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二姐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審查 結果通知書及其等之108、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債務 人所陳尚堪採信。另查債務人母親及其二姐每月分別領取 補助7,759元、3,772元,扣除其等所領取補助數額及其二 姐每月平均薪資2,320元後,債務人本人及其所支出之二 人扶養費16,000元亦與臺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倍之二分之一相當,足徵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 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 年54歲,為任職於新加坡商德安中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每月薪資約32,496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1,425元,餘 額為1,071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另債務人之本 薪雖不足履行每月5,000元之清償數額,惟債務人於右側 眼視網膜剝離併視網膜裂孔、右眼白內障等情形,雖已開 刀治療,健康已受影響情形下,仍願兼職UBEREATS以提高 收入清償每月還款數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4,587,786元。 3.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4.總清償比例:7.8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749 202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1,119 1,233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561,146 2,791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0,184 284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445 80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6,143 410 合 計 4,587,786 5,000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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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德安中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德安中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