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047號
SLDV,111,司促,17047,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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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念華李正一之繼承人

江淑真李正一之繼承人

李念慈即李正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淑真李正一之繼承人、李念慈即李正一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正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念華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0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0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018元 江淑真李念華、李念慈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56018元 江淑真李念華、李念慈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新臺幣56018元 江淑真李念華、李念慈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018元 江淑真李念華、李念慈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債務人江淑真、李念慈於繼承李正一遺產範為內
,與債務人李念華於新臺幣56,01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事實理由:一、緣債務人李念華
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被繼承人李正
一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
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共計新臺幣56,01
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念華
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李念
華尚餘本金56,018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被繼承人李正一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
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
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
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李正一於107年6月20日死亡
,且網路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
款規定,被繼承人李正一除李念華,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江
淑真、李念慈,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
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李念華為借款人,
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2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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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