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037號
SLDV,111,司促,17037,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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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芷芊
吳潘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62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0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23元 吳芷芊吳潘俊輝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39623元 吳芷芊吳潘俊輝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9623元 吳芷芊吳潘俊輝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39623元 吳芷芊吳潘俊輝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23元 吳芷芊吳潘俊輝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芷芊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
債務人吳潘俊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6萬0,62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芷芊自就讀學校
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9,623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吳潘俊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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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