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清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0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49元 高清輝 自民國111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81091元 高清輝 自民國111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49元 高清輝 自民國111年04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81091元 高清輝 自民國111年05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事項一、債務人高清輝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118,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
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債務人高清輝於民國
(以下同)109年05月05日與聲請人簽訂勞工紓困貸款借據【
一】乙紙(證一) 為憑;復於110年07月0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
證(IP:122.116.150.171)向債權人線上簽訂勞工紓困貸款借
據【二】乙紙(證一)為憑,借款金額及期限分別如下:借款
【一】:借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09
年05月05日起至112年05月0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
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二】:借款金額新臺幣10萬
元,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07月09日起至113年07月09
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
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
【一】及【二】之借款利息按年息1.845%浮動計息,並隨上
開利率調整而機動計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
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詎料債務人借款【一】自111年0
4月05日起;借款【二】自111年05月09日起,即未依約償付
借款,借款【一】遂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借款【二】
遂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於111年09月02日償還本金294元、利息427元;於111
年12月06日償還本金18683元、利息1317元,迄今尚欠118,0
4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
放款借據(證一)、有紀錄來源IP及身分驗證方式之放款借據
(證一)與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為證(證二)。三、綜上所述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且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在
鈞院管轄範圍內,為此檢附相關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第1項及第510條規定,懇請鈞院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甚感法便。一、放款借據影本二份。
二、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二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