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557號
SLDV,111,司促,16557,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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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歐美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雅蓁后滿倉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7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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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