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132號
SLDV,111,司促,16132,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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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績陵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羅文龍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 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 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或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雖記載相對人姓 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 發現同名者眾,所提供之「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址」亦無相 對人設籍資料,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年籍資料,故於民國11 1年12月16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身分資料到院,該 通知於111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 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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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