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伯恩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代 理 人 張志全律師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
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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