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93號
SLDV,110,重訴,193,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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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楊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許季堯律師
追加原告 楊永順
楊秋女
被 告 楊世朱
楊永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孝倫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同年月14日以前,以書狀陳報附表所示事項,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㈠被告楊世朱於108年1月11日積欠銀行貸款款項為何?請提出證 據。
㈡被告楊世朱於108年2月27日自訴外人楊進財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提領新臺幣201萬6,865元,是否有清償前開貸款?請提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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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