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44號
SLDV,110,重家繼訴,44,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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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朱家
朱家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謝梅宣律師
原 告 朱家宏
朱家
上 1 人
程序監理人 紀培琇律師
被 告 朱祥雲
訴訟代理人 游明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3時12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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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