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余嘉福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複代理人 楊茗毅律師
被 告 余盈慧
余綺芳
上開被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複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被 告 余聲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之房屋建號記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應更正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