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宏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耀星
鄭耀明
鄭耀福
鄭淑娥
鄭耀田
鄭淑梅
鄭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640元(計算式詳附
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原判決附圖一編號C、D部分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經臺北市士林
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為6.84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萬6,000元,據此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134萬640元(6.84×196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