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86號
SLDV,110,司執消債清,86,202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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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債 務 人 梁萍(原名:梁瑋如)


代 理 人 蘇得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之清算財團財產,除前經本院裁定清算財團財產編號1「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27,776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外,另新增如附表清財團財產編號2所示之財產,由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送新臺幣14,750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4日17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並製成分配表後,於111年12月1日名下新增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財產。
三、次查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5月23日陳報 債務人所有之壽險保單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776元(見 本院卷第105頁),前經本院於111年9月21日裁定以債務人提 出現款27,776元以代終止契約變價為處分方法,並保存保險 契約。惟於111年12月1日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債務人有保險理賠金,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規 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 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均為清算財團,本件理賠金屬開始清 算程序時,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仍屬清算財團應予分配 。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 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 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數量 備 註 1 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 27,776元 保單號碼:NO129359號 2 中國人壽保單理賠金 14,750元 民國111年12月22日解送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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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