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3號
SLDM,112,訴緝,3,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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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勝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
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勝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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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