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瓊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瓊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瓊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1年2月1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 新北地院)於109年9月7日以109年度易字第41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 0年3月11日以109年上易字193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0年 3月11日確定;②犯侵占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10年11月3日以 110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 於110年12月13日確定;③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11年3 月10日以111年度審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而①、②部分,經新北地院於11 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並於111年3月15日確定;又②、③部分,經本院於111年6 月2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並於111年7月11日確定,受刑人已於111年2月11日入監執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8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1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8月3日。嗣受刑 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20140927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 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27 0號)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