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於10 1年7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受刑人於101年8月22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 0年8月2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嗣經最高法院於101年7月12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 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5日以102年度聲字第953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第24至26頁)。受 刑人於101年8月22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0090號函核准假釋,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00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