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孝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孝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孝昌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罪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年4月、8月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9年1 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 189863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