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89號
SLDM,111,附民,1489,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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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89號
原 告 陳韻安
被 告 陳淳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0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7號 起訴書。原告因受有精神上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蕭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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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