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0號
SLDM,111,訴,80,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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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琴




戚蕙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724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秀琴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戚蕙薏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秀琴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美席世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美席世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戚蕙薏則自民國102年間起為美席世公司之董事, 且原即擔任公司之會計,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所 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主辦會計人員。 黃秀琴戚蕙薏為使銀行評估美席世公司之營業額後,可利 於向銀行周轉資金,(一)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於102年7月至106年2月間,美席世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 表1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 式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營業人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 票共215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6,455萬7,032元, 充當美席世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美席世公司之銷項稅額而逃漏稅捐,共計822萬7,861元。(



二)黃美琴戚蕙薏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美席世公司於同一期間內 並無銷貨予如附表2所示營業人之事實,仍於不詳時、地, 開立如附表2所示銷售額共計1億4,221萬1,920元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234張,並交予如附表2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其等之進項 憑證,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2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 ,共計711萬61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 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秀琴戚蕙薏所犯之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均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被告2人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秀琴戚蕙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58、62至63、82、116、1 20、140頁),並經被告戚蕙薏於偵查時改依證人身分證述 明確(見110他665卷第90頁),且有美席世公司領用統一發 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書一美席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公司章 程、股東同意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1份、臺 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二卷1宗、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清單(銷項)1份、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三卷1宗 、銀行帳戶抽核提款單及匯款單查核說明對照表4份、臺北 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四、五卷2宗等證據可佐(證據 出處詳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所為犯行均 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2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於11 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 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41條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 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 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43條第1項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 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就被告2人所涉本案犯行,應適用其等之行為時即 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至於同法 第47條規定雖亦於此次修法一同修正並生效,但修正後規定 僅係將「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新增為該規定 可適用之對象,並於條項款次為相應之修正,就本案法律適 用而言,尚不生影響,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逕適用現行法規 定即可,併此敘明。
(二)事實欄一(一)部分,核被告黃秀琴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被 告戚蕙薏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另事實欄一(二)部分,核被 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 告2人就上開逃漏稅捐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 稅捐罪,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 犯。另事實欄一(一)部分,被告2人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 接之時間,以相同之行為模式,取得附表1所示營業人所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作為申報扣抵美席世公司 之銷項稅額,事實欄一(二)部分,被告2人亦基於同一目的 ,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之行為模式,以美席世公司為銷貨 人開立如附表2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2所示之營業人 充作其等之進項憑證,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稅捐,被告2人 在客觀上雖有多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後申報稅額,多次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後交予其他營業人之舉動,然各次舉動之獨立 性顯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是應認 被告2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是被告2人所犯之逃漏 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應以包 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另被 告2人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係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 遂行幫助逃漏稅捐之目的,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處斷。至被告2人所犯逃漏稅捐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已知美席世公司與 附表1、附表2所示營業人之間並無實際交易活動,竟為塑造 美席世公司之營業假象,以利公司向銀行周轉資金,而為本 案之犯行,同時造成逃漏稅捐及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 結果,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 徵體制,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態度不差,並衡酌被告黃秀琴自述其為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 ,離婚,目前自己生活但居無定所,打零工,1個月幾千元 之收入,被告戚蕙薏自述高商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自己 居住,從事臨時工(看顧小孩或打掃),收入不固定,老人 年金被國稅局扣押,沒有其他津貼,身體健康上有高血壓、 心臟擴大、動脈扭曲等情形,暨被告2人於本案犯行中之參 與程度、分工角色、牽涉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就其 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與定其應執行刑,且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1.被告2人上開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後者雖因競 合規定而不另論處,但仍屬犯罪之一部),均侵害稅捐國庫 法益,使美席世公司、附表2所示之營業人獲有扣除稅捐之 利益,性質上固可認屬犯罪所得之一種,然此等利益應屬犯 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 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者,卷內復無事證 顯示被告2人就此有獲得任何利益,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 項規定,本不應對於被告2人諭知沒收或追徵。至於對受有 此項利益之上開公司如何追償、處罰,可由稅捐主管機關透 過行政程序處理,並無必要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避免發生 必須徒勞進行諸多無實益之程序(例如對早已他遷不明甚或 解散之公司為合法通知、確認各該統一發票實際流向等等) 、將來執行更屬困難而過度耗費司法資源或所得於刑法上不 具重要性之不合理結果。
2.此外,附表1、2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被告2人均已交付他人收執,非屬被告2人所有,爰均不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1: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取得期間 取得張數 進項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1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3月至104年8月 11 4,053,394 202,669 2 明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 2 1,006,236 50,312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4年4月 5 3,007,920 150,396 4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3年12月 5 2,543,257 127,163 5 紘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至105年10月 85 60,561,120 3,028,057 6 禾晶能源科技(股)公司 104年7月至104年10月 5 24,662,242 1,233,113 7 百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至105年6月 20 19,983,546 999,178 8 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至105年4月 34 18,930,957 946,551 9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7月至104年8月 26 18,775,571 938,931 10 童話有限公司 104年3月至105年12月 15 6,537,755 326,888 11 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7月 1 1,848,704 92,435 12 晟豐綠能有限公司 104年3月至104年6月 4 1,374,580 68,730 13 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3年2月 2 1,268,750 63,438 合計 215 164,557,032 8,227,861 附表2: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取得期間 取得張數 進項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1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至102年10月 3 1,122,200 56,110 2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3月至104年6月 3 1,061,410 53,071 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月至104年2月 2 1,332,420 66,621 4 志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至105年8月 48 31,774,533 1,588,732 5 百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至105年12月 37 26,999,472 1,349,975 6 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至105年12月 35 22,403,544 1,120,180 7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5月至105年6月 22 16,067,162 804,860 8 童話有限公司 104年7月至105年10月 14 7,586,854 379,343 9 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至105年2月 11 6,537,755 339,636 10 晟豐綠能有限公司 103年3月至104年4月 10 1,848,704 250,603 11 神研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9月至105年8月 10 1,374,580 236,873 1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4年4月 9 1,268,750 229,604 13 智達事業有限公司 103年7月至104年8月 8 3,565,232 178,263 14 東機工程行 104年5月至105年10月 10 3,098,668 154,934 15 寰誠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7月至105年10月 8 2,516,665 125,833 16 樂暘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至104年4月 3 1,947,476 97,374 17 佳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至104年4月 1 1,572,000 78,600 合計 234 142,211,920 7,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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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達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豐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童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