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78號
SLDM,111,聲判,78,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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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蔣滿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吳堅定
張凱登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於民國111年6月27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647號駁回聲請再議之
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
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蔣滿以被告吳堅定張凱登涉 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 以111年度偵字第1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後 ,嗣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民國111年6 月27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64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 ,於111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而起算10日(因期間末日為假 日而順延1日)。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年月18日具狀向本院 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士林地檢署及臺灣高 等檢察署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有刑事委任狀、刑事交 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本院卷第3、55頁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程序上核 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堅定張凱登分别爲遠東AB C智慧大廈(下稱本案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地下2樓,下稱本案管委會)第30屆主任委員及總 幹事,任期自民國109年8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止,均係從 事業務之人,聲請人則為本案大廈住戶,亦為本案管委會主任委員,被告2人竟為下列犯行:(一)被告2人均明知本 案管委會於109年7月16日,召開第30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 下稱系爭管委會議),當日原當選財務委員爲林嘉俊、監察 委員為葉欽銘,因葉欽銘監察委員不得由其一直擔任,經



當時所有委員一致同意,由財務委員與監察委員互換,改由 葉欽銘擔任財務委員,林嘉俊擔任監察委員之開會過程,竟 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製作陳漢雄當選為監 察委員之不實內容會議紀錄(下稱系爭管委會會議紀錄), 足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住戶。(二)被告2人亦明知聲請人 於109年9月17日,在第30屆第2次委員會議,因發現系爭管 委會會議紀錄有不實之處,欲向本案管委會調閱系爭管委會 會議紀錄錄音檔,以核對真實性,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行使變造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變造系爭管委會議開會當 日之當選結果白板照片,並將系爭管委會議開會委員發言內 容予以剪接、變造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錄音檔案後,提供交付 聲請人,足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因認被告2人 均涉有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同法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 準文書等罪嫌。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一)被告2人僞造系爭管委會會 議紀錄一事,除聲請人證述外,尚有證人廖堂銘證述及系爭 管委會議與會人廖堂銘謝登欽簽名確認的真正表決結果。 然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均未說明何以不採信上 開證據之理由,顯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又 檢察官採信證人林嘉俊葉欽銘等人之證詞,惟葉欽銘證稱 就監委陳漢雄、財委林嘉俊均係其提名,只是林嘉俊不願當 財委,所以經主委吳堅定改於臨時動議討論,在臨時動議時 ,由林嘉俊提名其擔任財委後就當選了云云,依錄音檔譯文 、會議紀錄之臨時動議事項及議事規則,足證其證詞不實在 ,檢察官此種認事用法大大違背證據法則。(二)聲請人另 提出附表所示錄音檔遭被告2人變造以致選舉財委及監委順 序及當選人與實際情形不符,請求檢察官履勘107至109年本 案管委會原始錄音檔,惟檢察官卻以證人和稀泥的證詞所謂 「認同」(追認)最後職務委員的當選結果即認定被告二人 無偽造文書之犯行,顯然適用法令不當及依法應予調查之證 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又被告張凱登提供的白板照片顯示之選 舉委員結果已係出自於其之偽造,所提證人杜榮欽亦屬事後 和稀泥之人,故怎能以上開白板照片作為系爭管委會會議紀 錄真實之推選結果?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顯然 均違背證據法則,為此,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揆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 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 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是刑



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交付審判之裁定自以訴訟條 件俱已具備,別無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依此 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 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 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 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 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 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 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 ,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 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 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 」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 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 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 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 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 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 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次按犯罪事實應 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據。
四、告訴人固指訴被告2人有上述偽造系爭管委會會議紀錄、白板 照片、系爭管委會錄音檔等行為,然為被告2人所否認, 被告吳堅定辯稱:因為葉欽銘已經擔任兩屆監委,不適合續任 ,所以由陳漢雄當監委,當天會議本來是選林嘉俊為財委,但 他解釋不能當財委的理由,才會改由葉欽銘當財委等語;被告 張凱登則辯稱:系爭管委會議選任委員之順序為主委、副主 委、監委、財委,因為監委不能連任,所以當時是推陳漢雄選 監委,林嘉俊被推為財委,後來林嘉俊說不適合當,主委說等臨時 動議再講,臨時動議就推葉欽銘當財委等語。經查:(一)就系爭管委會議之過程、會議紀錄情形,證人即大展證券 經理林嘉俊於偵查中證稱:我被選為財務委員,但公司沒 有委託我擔任此職務,我有拒絕職務,最後會議重選財委 ,由葉欽銘當選,我沒有說願意當監委,沒有互換的問題,



我對會議紀錄沒有意見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他字第3023號卷【下稱他卷】第304至307頁);證人葉欽 銘於偵查中證稱:我原本擔任兩任監委,陳漢雄是財委, 我兩任到期,我就提名陳漢雄當監委,林嘉俊當財委,因為 林嘉俊拒絕當財委,臨時動議就提名我當財委,我當選後做 到110年7月等語(他卷第224至233頁);證人即元富證券 城中分公司經理陳漢雄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有其他會議 ,我請我員工參加,員工跟我說那屆監委是我,我就過去參 加會議,我有看到白板上寫我的名字,我對會議記錄所載 選舉結果沒有意見等語(他卷第304至307頁);證人即會 計基金會總務杜榮欽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推選委員順序為 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監委是10票投給陳漢雄,和 林嘉俊所言相同,林嘉俊拒絕職務,臨時動議重選財委,由葉 欽銘當選財務委員,我沒有聽到互換的說法,當選名單沒 有問題等語(他卷第304至307頁);證人陳光昌於偵查中 證稱:我記得林嘉俊不當財委,才有改選財委問題。白板照 片所見監察委員陳漢雄,如果陳漢雄元富證券的人就 對了。錄音時間20:07分所聽聞陳永崧提名陳漢雄為監委 ,10票通過,聽起來是我們選舉的內容。我於錄音時間1: 07:27所說,你做監委,他做財委,你來改過來,這樣就 解決了,是因為這時候大展證券確定不要當了,有人提議 葉欽銘當,葉欽銘說要退休了,我的意思是只要旺旺集團 願意派人來當就可以,因為被選的是公司該大廈產權旺旺 集團佔大多數,我認為旺旺集團要派誰當代表人,只要有 授權就可以,會議紀錄選舉結果跟現狀是一致的等語(他卷 第294至296頁);證人詹永崧於偵查中證稱:會議選舉順 序是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因為大展證券推辭,才 會由葉欽銘擔任財委,我對該次會議紀錄沒有意見等語(他 卷第313至317頁);證人顧生仁於偵查中證稱:因為大展 證券說無法擔任財委,就重選,由葉欽銘當選財委,印象中 陳漢雄是監委,我對會議紀錄沒有意見等語(他卷第313至 317頁);證人謝登欽於警詢時證稱:系爭管委會議沒有 討論過監委和財委互換身分的事,我對會議紀錄沒有意見 等語(他卷第88至90頁);證人謝秉燁於警詢時證稱:系 爭管委會沒有討論過監委與財委互換身分的事,聲請人的 指控不正確等語(他卷第85至87頁)。上開證人林嘉俊葉欽銘陳漢雄杜榮欽陳光昌詹永崧顧生仁、謝 登欽、謝秉燁等人就系爭管委會議之過程、會議紀錄情形 所為之證述,互核均屬相符;倘若系爭管委會議紀錄確實 有遭竄改而與當初多數人決議之結果不同,理應多數參與



會議之管理委員或代理人會指證會議紀錄遭竄改,然上開 與會之委員或代理人均未為此類證述,甚至於109年11月2 6日召開第30屆第3次管委會議,就系爭管委會議紀錄有無 聲請人所稱將所選任之「監委林嘉俊」私自竄改為「陳漢 雄先生」一事進行討論,最終並作成「無確切證據證明聲 請人所述違法情事」,並表決通過不需要撤換總幹事之決 議,此有109年11月26日本案大廈管委會議紀錄在卷可佐 (他卷第260至265頁),則證人9人前揭證述應無偏頗之 虞而具憑信性。而被告2人間之辯詞互核相符,亦核與上 開證人9人之證述及109年11月26日本案大廈管委會議紀錄 所載內容一致,再者,聲請人於偵查中亦自陳:林嘉俊對 於開會結果沒有意見,開會後事實上是陳漢雄擔任監委, 其曾拿告證3之我所主張之選舉內容文書找林嘉俊簽名, 但他沒有要簽名等語(他卷第288頁)。顯見系爭管委會 議紀錄所載推選相關職務委員之結果,為系爭管委會多數 委員所認同,委員對於系爭會議紀錄登載之選舉結果並無 意見,堪認被告2人前揭供稱系爭管委會議選任葉欽銘為財 委、陳漢雄為監委等節,堪以採信。被告吳堅定張凱登 就此部分,難認被告2人有何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嫌 。
(二)又聲請人雖稱被告2人變造白板照片云云,然證人杜榮欽 於偵查中證稱:開會順序是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 全部10票是投給陳漢雄,而且其有將投票結果的白板拍下 來等語(他卷第305頁),而比對被告張凱登及證人杜榮 欽所提出之白板照片,2張照片攝得之內容,選舉結果之 記載相同,僅因拍攝者之位置不同,而有字體大小、角度 差異之情形,然整體觀之並無不自然或不協調之處。除此 之外,上開攝得之選舉結果,復核與前開證人林嘉俊、葉 欽銘、陳漢雄陳光昌詹永崧顧生仁謝登欽謝秉 燁等人證述系爭會議開會順序及推選委員結果及系爭管委 會議紀錄相符,均已如前述,則實難認被告2人有何變造 白板照片之嫌。
(三)再聲請人指訴被告2人變造附表所示錄音內容云云,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與遭指稱被偽造、變造發 言之證人顧生仁詹永崧陳光昌當庭勘驗,證人即本案 大廈第30屆管委會委員詹永崧於偵查中證稱:附表所示系 爭錄音檔及譯文內容,是其等出席系爭會議之發言內容, 其對於系爭會議選舉結果沒有意見等語;證人即本案大廈 第30屆管委會委員顧生仁於偵查中證稱:其有提名陳漢雄 當監委,附表所示系爭錄音檔是其等出席會議當天的發言



內容,其對會議當選委員結果沒有意見,當選委員均已執 行職務至任期屆滿等語;證人陳光昌於偵查中亦證稱:系 爭錄音聽起來是其等選舉的內容,跟目前選舉的結果一致 等語(他卷第294至296、373至377頁),且系爭管委會議 推選相關職務委員之順序及結果與系爭管委會會議紀錄相 符等節,亦業據前開證人9人證述明確,均如前述,復核 與被告2人所辯相符,堪認系爭管委會議錄音並無遭被告2 人變造之情形。至於聲請人主張系爭管委會議錄音中有如 附表所示委員發言穿插突兀、不連貫之對話、發言、109 年11月26日會議錄音譯文與系爭管委會議錄音譯文有落差 、系爭錄音有部分剪接自107、108年會議錄音云云,然前 述證人就系爭管委會議選舉相關委員之順序及選舉結果等 主要核心事實,證述均互核相符,該等證人亦稱上開會議 紀錄與真實情形相符,而因系爭管委會開會人數眾多、意 見繁雜,每位委員在會議中所關注事項,未必全然一致, 且未必能全程聚精會神於議事進程,另109年7月16日及同 年11月26日兩次開會時間已間隔數月,且聲請人於會後一 年之110年7月21日方提告,則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時間與系 爭會議時間已間隔逾1年,故不能排除證人就相關會議細 節發生口誤或記憶錯誤之可能。
(四)至於證人廖堂銘雖於偵查中證稱:系爭管委會議原來林嘉 俊是財委,葉欽銘是監委,後來財委不願意擔任,葉欽銘 說他不能繼續連任,底下有人提議兩人互換職位,但沒有 表決,僅是默認,當天沒有提名陳漢雄當監委云云。然其 證述核與上述9名證人之證述不符,而聲請人於偵查中亦 自陳其開會當日並無錄音,開會後是由陳漢雄擔任監委職 務等語,故難認證人廖堂銘上開證述可採。至於聲請人所 提廖堂銘謝登欽簽名之確認的真正表決結果書面資料, 就廖堂銘部分僅屬與其上開證述內容重複之書面陳述,就 謝登欽部分,其於警詢時證稱其忘記該書面內容是否系爭 管委會議相同,則謝登欽是否知悉該書面內容方為簽名, 顯屬有疑。再者,就此份文件,證人林嘉俊於偵訊時證稱 :聲請人曾拿該份文件找我簽名,我向聲請人說妳說的我 沒印象、不簽名,所以回絕她等語(他卷第306頁),證 人杜榮欽亦經聲請人要求簽名而未簽(他卷第306頁), 則該文件憑信性顯有疑義,無從憑以認定被告2人有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變造準文書之犯罪嫌疑。(五)另聲請人認為檢察官係以證人9人和稀泥之證詞追認最後 職務委員的當選結果、證人杜榮欽亦屬事後和稀泥之人, 其提出之照片不足認定系爭管委會會議紀錄真實云云,然



上開證人對於系爭管委會議紀錄「無意見」之證詞,難認 有何就該會議當選之結果為追認之意,且聲請人並未提出 證據足資證明系爭管委會議紀錄非真實,故亦無何「追認 」當選結果之必要,聲請人自行解讀檢察官用以「追認」 會議紀錄效力,容有誤會。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相關說 明或證據證明上開9名證人之證詞有何不可採,故其此部 分主張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本院細審全案卷證後,認依卷內現有證據所 能證明聲請意旨所指之被告2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行使變造準文書犯嫌程度,尚不足以跨過起訴之門檻。原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 處分書中既已詳敘明其判斷理由及證據,並無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是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 議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猶執前詞 ,對於原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審判,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表:
(一)被告2人變造錄音檔,造成選舉財委及監委順序及當選人與 實際情形不符部分:
錄音 時間 發言委員 發言內容 錄音檔遭變造內容 聲請人指訴變造錄音檔與實際開會過程不符之部分 備註 09:49 詹永崧 二票,那第三十屆的吳堅定主任委員當選人是吳堅定先生,再來就是副主任委員提名,我們這邊有第一跟第二副主委 1、13:00突然插進詹永崧一句「然後監察委員的部分」之後大家又都在討論第二副主委。 1、109年7月16日當日管委會實際選舉幹部之順序是由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當選人分別為主委吳堅定(與告訴人蔣滿競選)、第一副主委謝登欽(同額競選)、第二副主委蔣滿(與證人廖堂銘競選)、財委林嘉俊(與證人廖堂銘競選)、監委葉欽銘,在葉欽銘表達已連選連任過監委後,經在場委員同意,由葉欽銘林嘉俊職務互調,故最終結果財務委員為葉欽銘、監委為林嘉俊,此為當天管委員幹部選舉之過程及事實。 2、經被告2人變造此部分錄音內容,突然插進選監委之對話後,已非如此,顯欲配合偽造之會議紀錄,企圖將推選順序改為主委→第一副主委→第二副主委→監委→財委之過程,而呈現前述錄音內容之矛盾。 詳告證6號第3~5頁 10:29 詹永崧 所以,第一副主委是謝登欽謝先生,第二副主委是蔣滿 10:43 蔣滿 沒有沒有,我提名廖副主委,我們後棟的 11:50 詹永崧 OKOK,那第一副主委同意謝登欽謝委員的請舉手 12:31 詹永崧 那同意蔣滿委員做第二副主委的請舉手,1票啊 12:53 顧生仁 現在已經是第一副主委再選第二副主委 13:00 詹永崧 然後監察委員的部分,那我們恭喜第一副主委由謝登欽當選 (二)被告2人偽、變造錄音檔,插入顧生仁提名陳漢雄競選監 委,與實際情形不符部分:
錄音 時間 發言委員 發言內容 錄音檔遭變造內容 聲請人指訴變造錄音檔與實際開會過程不符之部分 備註 19:23 詹永崧 那再來我們就監察委員的部份,請各位委員提名 1、19:23至20:44突然插入選監委部份,19:23詹永崧說請各位委員提名監委,20:43至20:44短短1分多鐘時間,發生顧生仁提名陳漢雄競選監委,並完成投票10票,選出陳漢雄當選監委之繁雜過程。 2、20:42丁鳳惠說:「財委財委哦」。 3、19:51顧生仁表示:「我提名那個陳漢雄,因為他看帳也看得很細,這部份可以請他做監委……」。 4、20:43顧生仁說:「財委會計基金會」。 1、此部份完全與事實不符,當日沒有提名陳漢雄競選監委乙事,更何況要選出一個監委,這中間有徵詢意見、提名、委員意見溝通表達,再來進行投票、統計,這1分多鐘的時間如何能完成上揭一步步的程序?又怎會完全沒有各委員的意見表達?且詹永崧要委員們舉手表決時(20:07),20:42變造之錄音檔莫名奇妙出現丁鳳惠喊:「財委財委哦?」,20:43更出現顧生仁說:「財委會計基金會」;會計基金會說:「我也不會看帳。」即可知悉,被告2人提出之當天錄音檔顯然已經其變造至支離破碎,前後矛盾不一之情事。 2、陳漢雄於109年11月26日會議中被委員問及是怎麼產生陳漢雄當監委的呢?陳漢雄說是葉欽銘提的,19:51顧生仁提名陳漢雄又從何而來?7月16日之錄音檔陳漢雄109年11月26日之陳述有矛盾之情事。 3、20:44詹永崧問再來選財委,請問提名的?葉欽銘21:13提20樓會計基金會。與證人葉欽銘偵查中證述財委林嘉俊是由其提名等語不符,有矛盾之處。 詳告證6號第7~8頁 19:51 顧生仁提名那個陳漢雄,因為他看帳也看得很細,這部份可以請他做監委其實一脈相承 20:03 詹永崧 麻煩,提名那個陳漢雄 20:06 丁鳳惠 對對對 20:07 張凱登總幹事 陳漢雄哦? 20:07 詹永崧 對。那陳漢雄之外還有沒有人其他委員要提名的?沒有的話,那我們就表決一下,來,那同意陳漢雄監察委員的請舉手 20:42 丁鳳惠 財委財委哦? 20:43 張凱登總幹事 你就舉手一下 顧生仁委會計基金會 會計 基金會 我也不會看帳 20:43 張凱登總幹事 10票 20:44 詹永崧 10票哦?那你就把它寫上去。來那這邊就宣佈由陳漢雄先生委員當監察委員哦,那再來就是財務委員,請問提名的? 21:13 葉欽銘 20樓會計基金會 (三)被告2人偽、變造錄音檔,將107、108年會議錄音剪接至1 09年本案錄音檔中,與實際情形不符部分:
錄音時間 發言委員 發言內容 錄音檔遭變造內容 聲請人指訴變造錄音檔與實際開會過程不符之部分 備註 21:22 詹永崧 財團法人會計基金會 1、21:22詹永崧:「財團法人會計基金會」。 2、22:35~22:46蔣滿:「你(指葉欽銘)也可以當財委」。 選完第二副主委後,其實當天真正進行的是財委選舉,實際被提名財委的是大展證券林嘉俊,以及當天自提要共同競選財委的廖堂銘,當下由林嘉俊當選財委,根本沒有人提名財團法人會計基金會競選財委,蔣滿也沒有提名葉欽銘競選財委。此部分很顯然是被告將107年、108年管委會會議紀錄錄音檔移花接木、剪接進去109年7月16日錄音檔中,目的就是要混淆視聽,企圖掩飾林嘉俊當選財委、葉欽銘當選監委,然後委員們同意渠2人互換職務之事實,更是要偽造及營造陳漢雄當選監委的情境,事實上109年7月16日當日根本沒有提名陳漢雄當選監委乙節。 詳告證6號第8~9頁 21:25 杜榮欽 (會計基金會) 不要真的不要,因為沒有人會看,因為真的沒有人會看 21:33 葉欽銘 還有提名別人的還沒有投票 21:38 詹永崧 還沒有投票之前不要擔心,然後投完票請尊重體制,我也沒有權利說你留或是不留 21:48 蔣滿 不過財委這一次的財委我覺得他的工作是蠻重要,因為我覺得很多東西、很多地方你都要自己再從頭去順一遍看看有沒有什麽地方有要調整、修改的地方 22:31 葉欽銘 對呀,我要退休了 22:35 蔣滿 你也可以當財委喔? 22:43 蔣滿 你幾月退休 葉欽銘 有人來見習 22:43 葉欽銘 十月吧 22:45 詹永崧 傳承 22:45 蔣滿 今年十月哦? 22:46 葉欽銘 我希望十月也可以退,有找人來幫我了 24:43 詹永崧 1位好,那這邊就宣佈大展證券這邊當選財務委員,再來接下來就由第30屆的選出來的吳堅定主任委員來主持會議 詳告證6號第10頁 (四)被告即新主委吳堅定主持一般行政事務,被告等偽造、變 造錄音檔部分:
時間 發言人 發言內容 錄音檔遭變造內容 聲請人指訴變造錄音檔與實際開會過程不符之部分 備註 24:43 詹永崧 1位好,那這邊就宣佈大展證券這邊當選財務委員,再來接下來就由第30屆的選出來的吳堅定主任委員來主持會議 1、1:08:48吳堅定說:「主委,我沒有投票因為這樣,那我就是投票蔡委員這個代表人」 系爭會議記錄錄音檔顯然經過偽造、變造及剪接,沒有主委吳堅定稱改至臨時動議討論林嘉俊不願當財委乙事,否則吳堅定怎會在24:43主持會議後,還在1:04:48稱他人為主委? 詳告證6號第10頁 1:08 :48 吳堅定主任委員 主委我沒有投票因為這樣,那我就是投票蔡委員這個代表人 詳告證6號第28頁 (五)被告2人偽造、變造錄音檔監委當選部分:



錄音時間 發言委員 發言內容 錄音檔遭變造內容 聲請人指訴變造錄音檔與實際開會過程不符之部分 備註 20:44 詹永崧 10票哦?那你就把它寫上去。來那這邊就宣佈由陳漢雄先生委員當監察委員哦,那再來就是財務委員,請問提名的? 1、20:44詹永崧:宣布由陳漢雄當選監委。 2、1:07:59~1:08:12丁鳳惠:監委還是你們做、財委給他元富做(元富指的是陳漢雄)。 錄音檔遭被告等人變造不合邏輯、不成形,完全與事實不符。 詳告證6號第8頁 1:07 :59 丁鳳惠 監委還是你們做呀,財委給他元富做啊 詳告證6號第28頁 1:08 :03 顧生仁 他不能做 1:08 :08 陳光昌 公司不行 1:08 :12 張凱登總幹事 六票六票 (六)被告等偽造、變造錄音後,造成競選財委的階段時序與競 選人別均矛盾與事實不符:
錄音時間 發言委員 發言內容 錄音檔遭變造內容 聲請人指訴變造錄音檔與實際開會過程不符之部分 備註 21:22 詹永崧 財團法人會計基金會 1、21:22詹永崧:財團法人會計基金會。 2、1:03:01廖堂銘:我也自告奮勇,我願意來擔任,我先自我吹噓一下哦,我曾在郵局做過局長,會計帳務我很了解。 3、1:04:14林嘉俊:2個人表決嘛! 系爭管委會會議推選委員順序是主委→第一副主委→第二副主委→財委→監委,當選人分別為主委吳堅定(與告訴人蔣滿競選)、第一副主委謝登欽(同額競選)、第二副主委蔣滿(與證人廖堂銘競選)、財委林嘉俊(與證人廖堂銘競爭)、監委葉欽銘,並在葉欽銘表達其已連選連任監委後,由在場各委員同意由葉欽銘林嘉俊互調,最終結果是財委葉欽銘、監委林嘉俊,接著就由新主委吳堅定主持行政事務之討論,根本沒有臨時動議再換財委或葉欽銘提名陳漢雄選監委之事。 詳告證6號第8頁 24:43 詹永崧 1位好,那這邊就宣佈大展證券這邊當選財務委員,再來接下來就由第30屆的選出來的吳堅定主任委員來主持會議 詳告證6號第10頁 1:03 :01 廖堂銘 我也自告奮勇,我願意來擔任,我先自我吹噓一下哦,我曾在郵局做過局長,會計帳務我很了解。 詳告證6號第26頁 1:03 :17 蔣滿 沒有沒有,主委啊,還是請廖副主委當廖副主委 1:03 :22 吳堅定主任委員 我被廖堂銘委員罵過,我知道,他聲音很宏量,我是說不要讓他那麽累了 1:03 :31 廖堂銘 因為我是抱著一種服務的態度 1:03 :44 蔣滿 還是回到剛剛的問題要處理一下 蔣滿 廖先生要當廖副主委 1:03 :48 廖堂銘 我來做財委啊 1:03 :48 陳光昌 你二個去喬啦,一個誰要做副主委誰要做財委 1:04 :14 林嘉俊 二個人表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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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