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20號
SLDM,111,聲,1320,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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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康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康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康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 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 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 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 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 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 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 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 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 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 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 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 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所處之刑(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雖已於 民國110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揆諸前揭 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8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確定,依前說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 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 加計如附表編號8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年7月為重,爰考 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及刑罰目 的、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 加重原則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節,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強制罪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08/26 106/07/20 106/10/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106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43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9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40號 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6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判決日期 107/03/16 107/09/19 107/12/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40號 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6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04/09 107/09/19 108/0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40號 編號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基隆地院110年聲字第221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3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7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6/12/11 106/09/29 106/1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9號、5756號 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058號、6252號、107年偵字第2216號 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058號、6252號、107年偵字第22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08/05/20 110/01/13 110/01/13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6/26 110/01/13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3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6號 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6號 編號 7 8 罪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非法持有刀械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6/11/27~106/11/30 106/06間~106/12/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058號、6252號、107年偵字第221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6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01號 判決日期 110/01/13 111/04/26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1/13 111/06/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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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