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435號
SLDM,111,審交附民,435,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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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劉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思儒
被 告 陳振祥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賀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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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