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207號
SLDM,111,交易,207,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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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哲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哲輝於民國110年4月9日20時1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汐止區中興 路往福德一路方向行駛,行至中興路158號前,欲往左迴轉 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 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 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往左迴轉,適有告訴人陳柏瑋騎乘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興路對向行駛至上開 地點,見狀緊急煞車並倒地滑行撞及被告(起訴書誤載為告 訴人)機車之右後車尾,告訴人因而受有雙手掌及雙側膝蓋 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查被告朱哲輝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前 揭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柏瑋已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 ,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3 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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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