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李泰平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林易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晉嚴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出之書狀繕本,未
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暨附屬文件。請依前揭規定,提出
起訴狀暨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
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