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世耀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3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