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3號
KLDV,112,補,43,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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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文定提起當選無效事件之訴訟,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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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